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市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耒阳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耒阳市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办法》的通知

耒政201478

各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各企业团体协会

耒阳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四年十一

 

 

耒阳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引导与规范我市城区房屋装饰装修行业科学发展,确保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障房屋安全,维护装修人和装修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装饰装修是指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装修人)拟对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再次装饰装修的活动。凡在本市城市范围内(包括建制镇、独立工矿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装饰装修企业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城市规划、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工商、住建、环保、公安、物价、规划、城管、电力、建工、燃气、电信、供水等管理单位,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协同配合做好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五条  从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工作。外地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到本市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应持相关有效证件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

条  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不得使用无执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的人员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专业技术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三章  一般规定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按房屋设计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随意拆墙、打洞、搭建、悬挑或改变使用功能,避免因人为因素造成危险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局部危险房屋或单个构件危险房屋应先对危险部位或构件加固,并对整栋房屋进行检测鉴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第九条  装修人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条  房屋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十一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房屋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对原有房屋已经进行装饰装修而拆墙、打洞、搭建、悬挑以及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增加结构负荷的,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由市房产政主管部门出具。    

                                   

第四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  装修开工前,装修人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申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方可施工。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房屋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还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材料。

第十五条  装修工程在施工前,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到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登记,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饰装修企业。并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可同时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协议的行为追究违约责任,并记录存档。

 第十七条  禁止物业管理企业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八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企业在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前须缴纳房屋装饰装修押金,押金交到物业管理企业保管。工程结束后,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无违反协议的行为,装修押金应当退还。有违反协议的行为应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装修人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委托承接装饰装修工程。

第五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房屋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房屋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二条  从事装饰装修施工的企业和个人,在施工中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施工中产生的粉尘、废气、废水、噪声、振动对相邻业主正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四条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十五条  装修人委托装饰装修企业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七章  竣工验收与保险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房屋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第二十七条  交付装饰装修工程时,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向装修人出具各类管线竣工图;承包合同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有约定的,应当出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负责采购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第二十九条  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为非盈利性中介组织,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规章开展具体的事务性服务工作和行业自律工作。

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并接受指导与监督,在职行政人员不得参与,由会员单位选举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秘书长,协会成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会员单位采取业主自愿的原则入会,严禁强迫或约束企业入会。

第三十条  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加强与行政部门的沟通,搭建好企业与政府的信息沟通平台,服务于政府、企业、装修人。主要职责是;

协会应抓好政策、法规宣传,搜集信息、上报与发布信息;负责企业资质与技术人员资格报批资料的初审,协助报批;负责装修方案申报的初审和填表报送;负责行业统计工作;组织行业技术人员与业务培训,行业规章与标准的拟订,行业招投标、考察学习。负责调解企业与业主的矛盾和纠纷,协助抓好装饰装修的环境检测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房屋装修活动造成相邻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装修人因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或将工程委托给不具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