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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耒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BT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耒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耒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BT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耒政发〔2014〕14号
各投融资平台公司,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耒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BT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耒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BT建设管理
实 施 办 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对我市城区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BT建设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衡政发〔2013〕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外地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BT建设项目范围
BT模式即Build-Transfer模式,是政府利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以融资-建设-移交为基本特征。BT建设项目适用于应由本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独立大桥、防洪堤风光带、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设施、公园、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二、BT项目招标管理
(一)确定BT项目业主及BT投资方
市人民政府根据项目的性质,委托授权相关单位(一般为投融资平台公司)作为项目业主,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BT投资方。BT投资方按项目业主的要求投资建设BT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程序进行项目回购。
(二) 规范BT项目招标程序
1、编制BT建设方案。
项目业主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编制BT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包括:建设项目内容、范围、数量;BT项目投资方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资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工程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程序;项目建设成本分析(含BT融资成本分析);回购资金的来源等。
2、组织BT招标。
市发改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和市法制办对BT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项目业主组织BT招标。组建全市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BT项目招标从全市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定。
(三) 设立统一的准入制度
BT投资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1、BT投资方可以为单独的企业法人,也可以为法人成员不超过3个的联合体。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投融资能力,项目投资方自有资金基本能够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2、具有工程施工相应的资质,具有合格完整的工程建设管理体系。
3、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指定专户足额存入信誉保证金(一般为项目预算投资额的20%-30%),中标后的项目投资方缴纳的信誉保证金专项用于该项工程的履约担保,并按其今后的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分次退付。
4、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三年内无国家、省、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四) 签订BT合同
项目业主应和中标的投资方签订BT项目建设合同,具体项目的BT合同文本按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签订。
三、BT项目成本管理
(一)优化设计方案
规划部门要尽量优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降低建设投资。建设部门要严格审查初步设计,严格控制“三超”现象(超建设规模、超投资规模、超建设标准)。初步设计审查意见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确定BT项目投资范围及投资额
BT项目投资额的确认,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在具体的BT合同中予以明确。BT项目投资范围及投资额按以下方式确认:
1、可研、环评、能评、勘察、设计、消防等工程建设前期费用:按项目业主实际发生额计算投资额。
2、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用:开工前项目业主组织摸底核算,拟定出费用总额,经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三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费用金额。实施中费用增减,由项目业主与拆迁安置部门按实际发生额,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相应调整总费用。
3、工程建安费用采用清单计价模式,按照2006年《湖南省建筑、装修、安装、市政、园林消耗量标准》等相关定额(省消耗量标准未包括的采用国家标准)及湖南省现行(湘建价〔2010〕406号文件)计价办法,费率不下浮。材料单价由项目业主、监理、财政、投资方共同询价,并依据湖南省同期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据实予以审核认定。具体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政策性定额调整的,则按新规定予以调整。
建设期内,如因政策、市场等原因,造成钢材、水泥、沥青、柴油等主要工程材料的市场价格与签订合同时的价格发生变化时,按照湘建价〔2008〕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以上差额部分,经市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计入工程建安费用。
4、项目业主与BT投资方共同认定的其他相关费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核程序予以确认。
四、BT项目建设管理
(一)对项目业主的建设管理要求
1、项目业主要做好项目建设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监督BT投资方资金到位和使用,审查建设计划,加强建设管理,组织项目回购。
2、项目业主在建设管理中,要严格合同管理,做好工程进度、质量、投资三大控制。加强工程变更管理,要按照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按照先批后建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对BT投资方的建设管理要求
1、BT投资方应足额筹集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资金;负责办理质监、安监、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等手续;负责按审定的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建设,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集并移交竣工备案;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BT投资方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组织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因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需要变更设计的,必须按照耒政发〔2012〕9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报批和评审。
3、BT投资方不得未经招投标程序将建设项目全部或部分进行分包或转包,不得让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垫资建设。
4、BT投资方不得利用BT建设项目作为担保物为其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市直单位和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方提供融资担保。
五、BT项目投资回报率
BT项目建安工程投资回报率按项目类别和建设期区分计算,由项目业主按以下规定投标确定:
1、城市道路、独立大桥、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等道桥类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3年的,投资总回报率不大于11%,2年的不大于8%,1年的不大于5%。
2、城市公园、风景区、游乐园、历史街区等园林文化类景观工程项目,建设期3年的,投资总回报率不大于9%,2年的不大于6%,1年的不大于3%。
3、城市给排水、污水处理、水利工程及城市防洪、体育场馆、影剧图书院馆等社会公益类工程项目,建设期3年的,总投资回报率不大于15%,2年的不大于12%,1年的不大于9%。
4、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安置及其他非建安工程投资回报率,以不大于12%的年回报率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5、工程投资在建设期内不计利息。
六、BT项目回购管理
1、项目业主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未来收益作为建设项目回购的资金来源与BT投资方签订回购合同。一律以现金方式回报,投资方需要土地的,一律通过依法公开竞卖取得,土地价款冲抵投资回报款。
2、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要按照BT合同约定条款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项目验收。工程验收合格符合回购条件的,经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双方应签订回购合同。项目业主按回购合同约定支付回购价款。
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回购期原则上为3年,但不得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结束,逐年回购比例为40%、30%、30%。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回购可在3年以上,回购比例原则上按年份平均分摊,具体方案在合同中约定。项目业主应维护BT投资方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变更回购条件、违约扣减或截留应付合同款。
4、项目不能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接受竣工资料、办理验收手续,项目不得进入回购期,项目业主要督促BT投资方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对整改后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七、BT项目资金管理
1、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BT投资方对项目建设资金要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和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2、加强保证金的管理。对投资方缴纳的信誉保证金,由项目业主单位设立专户专账进行管理,并按BT合同约定,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分次退付。
八、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1、BT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BT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外,项目投资方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资金到位和使用、转包分包、质量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合同,收回项目投资方建设权,并由项目投资方承担违约责任。
3、BT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恶意低价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由有关部门公示其不良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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