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专栏 > 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 深化改革 > 政务服务 > 转移落户服务

迁出登记

一、法律依据:依据《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12号]、《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公法(2016)18号]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衡政发(2016)4号]等相关规定。 

  二、申请条件及材料: 

  1、公民在省内办理迁移户口的,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公民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离婚回原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 

  3、考取高校、职业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办法规定办理。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手续齐全,省内迁移由迁入地派出所当场办理,迁出省外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当场办结。 

  四、办理费用:见户籍室收费标准公示栏。 

  五、投诉电话:0734-8208084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