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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登记办事指南

户口迁出登记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填写内容

许可事项

迁出登记(非行政许可事项)

行为对象

因各种原因申请迁出户口的公民

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收费情况

免征户口迁移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收取的工本费)。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办理条件

公民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离婚回原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的; 公民因考取高校、职业院校或因高校、职业院校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公民服兵役的, 应在入伍前,持《入伍通知书》、入伍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 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赴港、澳、台定居的,应持赴外定居凭证材料、定居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 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公民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的, 其户主或家属应持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判决书、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向失踪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公民因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或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 应持取得外国国籍的证件或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凭证材料、本人户口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需提供的全部资料

1、公民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离婚回原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出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 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

2、公民因考取高校、职业院校或因高校、职业院校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外省的:凭高校、职业院校学生户口迁出凭证材料、迁出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 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领取户口迁移证。

3、公民参军服兵役:应在入伍前, 持《入伍通知书》、入伍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出登记, 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4、公民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公民赴港、澳、台定居的, 应持赴外定居凭证材料、定居人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户主或家属应持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判决书、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向失踪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迁出申请。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 并进行审核。

3、打印表簿:打印户口迁移证, 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印章(属注销的无需打印)。在迁出(注销)人员常住户口登记表“何时何因迁往何地”栏内注明迁出(注销)户口的时间、原因, 收缴迁出(注销)人员居民户口簿内页。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咨询渠道

0735-82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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