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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二、适用范围:本服务指南适用于耒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企业。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要求提出的粮食收购许可申请。
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四、受理条件: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备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五、材料清单:
序号 | 申请材料 | 材料来源 | 材料规格 | 份数 | 各类情形 | 材料要求 |
---|---|---|---|---|---|---|
1 | 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 件 | 1 | 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公章 | |
2 | 企业营业执照或名称预核通知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复印件 | 1 | 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 |
3 |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复印件 | 1 | 复印件,盖公章 | |
4 | 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 | 复印件,盖公章 | |
5 | 经营场地和仓储设施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 | 复印件,盖公章 | |
6 | 检验设备、计量设备照片或购置发票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 | 复印件、盖公章 | |
7 | 检验人员、保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 | 复印件,盖公章 |
六、办理流程: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一次办流程图
(时限:3个工作日)
七、办理说明:
1.申请人提出办理申请,市政务中心商务和粮食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并通过衡阳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将相关资料上报至市商务和粮食局。
2.市商务和粮食局职能股室工作人员进入企业进行现场勘察、审批完成后,将审批结果通过衡阳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返回至市政务中心商务和粮食局窗口工作人员。
3.窗口工作人员将市商务和粮食局审批结果,返回给申请人,申请人到市政务中心商务和粮食局窗口领取或商务和粮食局窗口工作人员将审批结果快递送达至申请人。
八、办理层级:县级
九、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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