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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解读

《耒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解读


近日,经耒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以耒阳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耒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耒阳市临时救助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7年,我市出台了《耒阳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耒政发〔2017〕28号),该政策出台后,较好地解决了全市困难群众因特殊原因造成的突发性、紧迫性家庭生活困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上级对临时救助政策作了进一步规范。今年7月15日,衡阳市民政局衡阳市财政局衡阳市乡村振兴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衡民发〔2021〕19号),要求各地对现行临时救助政策进行调整;同时,为贯彻落实好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有效解决困难群众因特殊原因造成的突发性、紧迫性家庭生活困难,防止困难群众致贫返贫,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8月份,耒阳市民政局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衡阳市民政局衡阳市财政局衡阳市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衡民发〔2021〕19号)起草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及全市各乡镇(街道)广泛征求意见,综合各单位意见修订后呈送市人民政府审议。10月18日,十七届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对我局起草的《实施意见(送审稿)》进行了研究,同意以市政府名义下发《耒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重点工作

《实施意见》主要从救助范围、救助方式、救助标准、救助审批程序、资金管理、保障措施对已有临时救助政策做出了完善、细化、优化和拓展。

(一)细化了救助对象类别。根据困难情形,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对象,范围覆盖所有的社会人群。通过多次征求各地的意见,将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列举出来,并留有开放性条款,可结合实际确定。其中,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急需救治、其他急难困难等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对象。

(二)规范了对象认定条件。《实施意见》指出临时救助不针对特定人群、身份,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只需确定已发生急难事项影响基本生活且依靠自身无力克服当前困难,即可实施救助。将支出型救助对象,分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困难残疾人、低保边缘群体等五类。

(三)简化优化了审核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不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开展民主评议,原则上当天受理当天救助,待救助对象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这一规定旨在提升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同时也为基层工作人员开展"先行救助"提供了政策依据。对于支出型救助,严格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个环节要求组织实施,确保临时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因为政府有关部门已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等几类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故《实施意见》明确这几类对象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时,不需要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而是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进一步优化了工作程序,也符合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

(四)进一步规范了救助标准。临时救助金额由当地当年月城乡低保标准、需临时救助人数、困难延续时间三要素确定。《实施意见》明确,委托乡镇审批的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同时指出对发生重大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金额超过1000元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提出建议后上报市民政局,再由市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按照我市低保月标准的1-6倍进行救助)。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后仍存在困难且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的,可通过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临时救助标准,但原则上每个家庭或个人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0元。

(五)拓展完善了救助方式。《实施意见》强调,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方式实施救助。《实施意见》提出,对临时救助后,仍有困难的,由乡镇(街道)分情况应提供转办、分办服务。对符合其它基本生活救助和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协助申请对象申请并及时转办;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提供转介。

(六)建立了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不得高于2万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掌握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及时向市民政局反馈情况,及时按程序申请补充备用金。原则上年度临时救助资金不得结余,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年度超出部分由乡镇(街道)财政自行兜底。

(七)进一步规范了资金管理。《实施意见》指出,临时救助金原则上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必要时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但要严格落实好财务管理有关制度,一般由救助对象本人签字领取,做到手续完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的急难型临时救助从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付,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方面。市直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分别按照工作职责和属地原则,切实履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对本辖区临时救助工作负总责;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政策宣传方面。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好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途径和形式,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

(三)监督检查方面。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强化结果运用。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耒阳市民政局

                                                                                                                                  2021年10月26日

    http://www.leiyang.gov.cn/xxgk/szfxxgkml/fgwj/lyswszfwj/20211128/i2552601.html

    原文件: 耒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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