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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1、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政策解读…………………1
2、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解读及
实施指导意见…………………………………………………20
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政策解读
一、关于改革范围
(一)参改机构范围问题
各级党政机关全部参加改革,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批、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国家安全部门公车改革工作根据中央车改办要求,另行部署推进。
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公车改革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推进,中央垂管单位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省垂管单位补贴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需要注意的属于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目前,中央车改办正在抓紧制定相关政策,待出台后,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推进。
此外,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公车改革,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推进。
(二)参改人员范围问题。
在编在岗厅局级及以下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参加此次改革;其他事业编制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岗位人员单位相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其中,机关工勤人员是指人事关系在机关本级,具有行政编制的工人,机关事业编制的人员不在此范围,一些地区存在混编情况,各地一定要严格界定,从严把关,不能扩大参改范围,此为审计监督重点内容之一。
此外,根据中央车改领导小组批复,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同意,全省鼓励参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为:省长助理,省属正厅级单位党政正职主要负责人,省级领导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常务副职,省人大、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巡视组组长,省委督办专员和省政府参事,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副秘书长,民主党派主委(不含省部级)、专职副主委,市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正职主要负责人,县市区党委、政府正职主要负责人。上述保留车辆须严格规范管理,选择实物保障的领导干部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请各省直单位、各市州在报送实施方案时同时上报本单位、本地区属于实物保障范围的领导干部选择工作用车或货币保障的情况。
(三)离退休干部及其管理机构用车参改问题。
离退休干部用车仍按有关规定执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在编在岗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车改,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四)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界定问题。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侦查、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车改后,各单位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机要通信工作保障的车辆。
应急用车:是指车改后,备单位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应急保障的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如防爆车、囚车、清障车、现场勘查车~气象监测、地震监测、无线电监测、垃圾清运车、路灯修理车、森林防火灭火车、运水车、消防车、救护车、避震车、抢险车等。
(五)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范围界定问题。
各地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在改革方案中明确所在地行政区域(城区或规定区域)范围,跨区域的公务出行视为公务出差,相关交通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搞好衔接。根据中央车改办规定,省级党政机关明确的行政区域范围原则上不得少于2000平方公里,各市州、县市区根据地理环境、公共交通发达程度等合理确定行政区域范围。
二、关于公务交通补贴
(六)补贴标准测算原则问题。
一是全省和各市州改革后节支率不得低于7%;二是补贴不是职工福利,仅保障基本公务出行需求,应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次数、里程、油价及出租车价格确定;三是补贴标准档次要做到符合实际,还要考虑社会舆论和群众接受程度。
(七)补贴发放方式问题。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给个人。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公务交通补贴标准调整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及批准实施。
(八)补贴具体标准确定问题。
省级党政机关执行厅级1690元/月、处级1040元/月、科级650元/月、科员及以下550元/月的补贴标准。市州补贴标准由市州确定,各地差异不宜过大,市州补贴层级划分可不与省层级完全对应。同一市州内不同地区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除外)。
(九)补贴统筹使用问题。
为解决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平衡问题,允许各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集中部分公务交通补贴统筹使用。省直机关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地方各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集中统筹和具体统筹比例。采取统筹的单位应制定统筹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公开透明。
(十)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问题。
我省明确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为:
湘西自治州(8个):吉首、龙山、永顺、保靖、花垣、凤凰、泸溪、古丈;
张家界市(4个):桑植、慈利、永定、武陵源;
怀化市(7个):新晃、芷江、麻阳、通道、靖州、会同、沅陵;
邵阳市(2个):城步、绥宁;
永州市(2个):江华、江永;
常德市(1个):石门。
三、关于保留车辆
(十一)车辆保留问题。
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保留标准按照总体方案要求执行。此外,调研接待和行政执法用车的核定保留除执行方案规定外,还应参考以下要求。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部分具有接待职能和机构的单位可适当保留接待、调研用车,其中接待用车核定保留不超过现有数35%,调研用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从紧,缩减比例保留。(各市州接待调研用车建议保留15辆左右,各县市区建议保留保留4辆左右)
对17家部门外,未纳入执法执勤部门的行政执法需要,要合理确定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和车辆,按照不高于同级17家执法执勤部门的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比例,核定一定数量的车辆编制,纳入跨部门综合执法平台集中管理。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核定的车辆数量要计入保留至本级的不超过30%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数量(即保留的本级行政执法用车和机要通信及应急用车总数不得超过现有一般公务用车数的30%)。
(十二)地方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设置及运营原则问题。
对暂时未能处置的车辆,允许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提供有偿出行服务。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的过渡期由地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改革总体方案中确定。各级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必须进行市场化运营,不得借此成立新的公车服务管理部门。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车辆是在公开处置后暂时未能处置的车辆,不得另行采购车辆。
四、关于执法执勤用车和垂管系统车改
(十三)我省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总体要求
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应坚持满足执法执勤工作需要,从严控制配备范围、编制、标准,做到保障与改革兼顾。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保障需要、厉行节约原则,在保证整体压缩比例符合中央和省里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各执法部门任务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各执法部门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数量,不搞一刀切。
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十四)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
中央是17个部门,具体到我省,仅限于以下 11个部门(系统),即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交通(海事)、农业、税务、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管。
(十五)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
中央是压缩4/5,地方有两种方案,一是按现有编制数测算,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省级不超过30%,地市级不超过50%,县市区及以下不超过60%;二是原有车辆配备严格、基数小、统算节支率高、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并承诺在两年内到位的地方可按省级不超过40%,地市级不超过60%,县市区及以下不超过70%的标准执行。
我省根据实际情况,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采取的第二种方案,即按省级不超过40%,地市级不超过60%,县市区及以下不超过70%的标准执行。
(十六)执法执勤用车压减主体
执法执勤车辆包括一般执法执勤车辆和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压减的车辆,是指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在原有编制基础上按一定比例,从严从紧核定后予以保留。
(十七)保留的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测算的数据基础
根据财政部的指导意见,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按2012年已核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测算。全省在上报车改方案中,执法执勤车辆原编制数以2012年省财政厅核定的编制数为基准。
(十八)执法执勤用车部门公务交通补贴核减标准
保留车辆比例超过核定编制的部门,为避免出现“既拿钱,又坐车”的问题,要相应核减本部门公务交通补贴,按超过编制数每辆6万元扣减单位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原编制90%的部门,不发放交通补贴。
(十九)地方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问题。
市(州)、县(市、区)要在两年内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平台统一管理执法执勤用车,优化配置执法执勤车辆资源,为地方相关部门提供综合执法车辆保障。各地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办法。各地执法执勤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相关编制。各地综合执法平台和公务用车服务管理中心可以统筹考虑、同步建设、统一管理。
(二十)取消的执法执勤用车处置
取消的执法执勤用车,根据各级制定的《XX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办法》,按照公平、规范高效的原则统一处置,处置收入及时上缴本级财政。
(二十一)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管理
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公示等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需要外,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严格按规定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或下属单位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二十二)省垂直管理系统车改问题。
省直垂管部门及省直驻地方机构,严格按照属地化原则,保留车辆比例要与执行的交通补贴标准一致,不能“两头靠”。省直驻市(州)县(市、区)的单位,按省级比例保留车辆的改革与省直同步进行,并执行省直交通补贴标准;如按市县比例保留车辆,改革与所驻市县同步,执行所在市县车补标准。省直垂管部门及省直驻地方机构交通补贴支出,由省级财政保障。
改革方式与范围:省垂直管理系统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垂管系统省本级参加省直机关改革并制定实施方案,垂管系统省本级负责本系统公车分类统计摸底工作,统计情况汇总后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补贴标准: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确定,逐级上报省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和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保留车辆核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保留的公务用车数量,由驻地方的省垂直管理单位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规定提出申请。二级预算单位由省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三级及以下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与驻在地公务用车改革规定对保留车辆进行审核,根据本系统审批程序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车辆处置: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和非一线执法执勤用车,由各单位委托驻在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就地处置,处置结果逐级汇总至省主管部门后报省财政厅。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省国库。
执法执勤用车改革: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驻地方的省垂直管理单位,按照驻在地执法执勤用车改革规定申报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数量。二级预算单位由省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三级及以下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与驻在地公务用车改革规定对保留执法执勤用车进行审核,根据本系统审批程序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司勤人员安置:省垂直管理系统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司勤人员安置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进行。
五、关于取消车辆的处置
(二十三)车辆处置问题。
车辆处置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对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要制定处置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和拍卖方式进行。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二十四)车辆处置收入归属问题。
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车辆处置收入,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六、关于司勤人员安置
(二十五)司勤人员安置原则问题。
司勤人员安置要遵循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方式安置,不得将司勤人员简单推向社会,特别是要做好工作年限长、年龄较大的司勤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二十六)竞聘上岗问题。
车改单位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取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竞聘上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制定竞聘上岗方案;2、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等;3、审查资格条件;4、考评;5、在本单位公示;6、签订聘用合同。
(二十七)内部转岗问题。
对未竞聘上岗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车改单位要加强岗位管理,挖掘内部潜力,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根据实际需要,尽可能将其安排在机关所需的其他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或经本人自愿、单位同意,转岗到本部门事业单位尚有空缺的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不再保留原机关人员身份。同时各单位应做好转岗培训工作,使转岗人员尽快适应新岗位要求。本部门或所属事业单位临时性、辅助性工勤岗位空缺,在组织对外招聘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聘非在册正式司勤人员。
(二十八)提前离岗问题。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和在职同类人员待遇一致,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十九)解除人事劳动关系问题。
对于本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有关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解除人事关系的经济补偿参照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对于车改后不再使用的与车改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其他司勤人员,车改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按照劳动者本人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未达到十二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折算。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省直单位按省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未聘用的劳务派遣司勤人员,应退回派遣机构,经车改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协商,由劳务派遣机构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办理。对于借调、退休返聘等其他用工形式的司勤人员,各单位应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清退,严格规范人员管理,为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三十)社会保险问题。
对于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进入事业单位、企业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养老保险: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重新就业后,如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随所在单位一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或在企业就业的,随所在单位一同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此外,未在单位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司勤人员车改前的工作年限,以及过去曾参加过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与其今后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工龄政策统一适用于全体参保人员,符合政策即计算缴费年限,不符政策则不能计算。
失业保险: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待遇由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失业保险金待遇实行按月签到领取,具体领取条件有三条: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办法: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由车改单位参照当地失业保险标准及享受期限予以补偿。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
工伤保险:对于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进入事业单位、企业工作的,在原单位工作时曾发生工伤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在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时由原单位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处理,新接受单位不再承担原有工伤保险责任。
医疗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主要政策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具体操作流程按照部社保中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以及我省《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医险函〔2012〕24号)执行。转移接续过程中涉及的缴费年限问题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8号)执行。
(三十一)组织实施问题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专门力量实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充分征求单位干部职工和司勤人员的意见建议。研究制定本单位措施具体、操作性强的司勤人员安置方案,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安置范围、总体原则、不同用工方式司勤人员安置方式方法、解聘人员待遇、完成时限和要求等内容。司勤人员安置方案应经过单位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随单位公车制度改革方案一同上报省车改办,同时填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情况信息表》。对改革涉及的相关人员,要逐一宣传和解释有关政策,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改革过程中相关人员充分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具体组织实施中,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格按方案确定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内容办理,切实落实各项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强对各个工作环节的监督检查,邀请纪检监察等部门全程参与监督,确保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七、关于审计及监督检查
(三十二)加强公务用车纪律要求问题。
各参改单位要严格执行《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规定的“六不得”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处置过程的监督检查,公开选取鉴定、评估、拍卖机构,不得暗箱操作,不得私下转让或定向拍卖,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应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上缴国库,不得私自挪用。
(三十三)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问题。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行为直查快办,严肃查处违反车改规定的行为,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同时,对参改单位的车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方法包括自查自纠、集中检查、随机抽查、巡查暗查、突击检查、网上举报、电话回访等多种形式。对顶风作案、纠而复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通报。各级审计机关对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运行维护费用、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交通补贴发放等情况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各地纪检监察部门、审计机关应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
八、其他问题
(三十四)节支率测算问题。
根据总体方案的要求,为实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节约可控的目标,各市(州)公车改革后的整体节支率要不低于7%,总体方案中应详细说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节支率计算过程和相关基础数据来源及口径。计算方式如下:
节支率=(1-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lOO%。
(其中: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涉改公务周车实际更新和新增购置费 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十涉改司勤人员支出十已实行车改部门交通补贴 其他相关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十保留涉改车辆的支出 保留涉改司勤人员的支出 其他相关支出。上述公式中,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各层级参改人员发放补贴总额。超比例执法执勤用车扣减补贴。保留涉改车辆的支出指涉改车辆改革后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及其他车辆的运行费和平均年更新车辆的购置费。其他相关支出是指集体公务出行等与公务交通相关的其他直接支出。车改后,车辆更新统一按lO年、单价18万元测算。上述数据测算的基准年份为2013年)
公务用车改革摸底统计、测算,涉及车辆信息(分为部级于部用车、机要通信用车、老干部管理机构用车、后勤服务用车、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类型)、参改人员信息(分职级统计)、司勤人员情况(分年龄段、用工类型)、车辆购置和运行成本、司勤人员开支等方面数据摸底工作,并根据参改人员范围和补贴标准,科学测算改革节支情况,写进各市(州)总体方案中,做好数据分析和保存工作。数据填报要求到每辆车、每个人的具体情况,要准确、完善,不能瞒报或漏报,由上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
(三十五)公车改革经费问题。
公务用车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实现改革后的公务交通成本比改革前有所节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地公车改革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负责解决,省财政不安排补助资金。
(三十六)通勤用车问题。
根据中央车改办要求,通勤用车原则上取消。
(三十七)车辆租赁费用问题。
总体方案中预留了改革后费用的5%作为车辆租赁费用,请各级车改办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车辆租赁标准,严格规范租赁车辆的公务出行。
(三十八)地方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问题。
各市(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州)车改工作,提出改革要求,制定相关改革方案,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改革方案实施前公开。同时,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指导县(市、区)车改工作。
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政策解读及实施指导意见
根据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结合《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现对我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进行解读,并对实施要求提出指导性意见。
一、省直改革方案政策性解读
(一)关于改革范围
1.参改范围及人员。
省直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机关工勤编制人员。
2.省直机关实物保障用车范围的确定。
根据中央对我省核定的实物保障用车总量范围,由省公车改革办核定上报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具体范围及岗位由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3.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车辆与人员参改问题。
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车辆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单位离退休干部人数100以下,核定每30人1辆,超过100人的,每增加50人核定1辆,最多不超过5辆)。在编在岗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此次改革,按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4.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界定问题。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侦查、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车改后,各单位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机要通信工作保障的车辆。
应急用车:是指车改后,各单位按有关规定配备的用于应急保障的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如防爆车、囚车、清障车、现场勘测(查)车、各类监测车、垃圾清运车、路灯修理车、森林防火灭火车、运水车、消防车、医疗服务车、救护车、避震车、抢险车等。
(二)关于公务交通补贴
5.补贴发放的标准及级次
省直党政机关交通补贴按4个级次发放,具体标准及上限为:厅级每人每月1690元,处级每人每月1040元,科级每人每月65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550元。参改单位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补贴标准按照科级以下执行。
6.补贴发放方式。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给个人。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7.补贴统筹使用问题。
为解决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平衡问题,允许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不超过本单位补贴总额的10%作为统筹资金调配使用。采取统筹的单位应制定统筹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公开透明并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补贴发放时间。
各单位将本单位的车改实施方案报送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通过后,完成车辆封存工作。车辆封存后,由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公务交通补贴计发时间。未按规定时间封存车辆的,暂不发放,计发时间另行研究。
9.长沙市城区范围界定问题。
长沙市城区范围结合我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包括长沙市芙蓉区、开福区、雨花区、天心区、岳麓区、望城区主城区和长沙县星沙镇,不含望城区乡镇及黄花机场,除上述区域,其他区域公务出行按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关于保留车辆
10.保留车辆数量。
省直党政机关单位(含人财物独立管理的副厅级单位)在满足改革后节支率的前提下,每个单位最多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车,不含实物保障范围内用车。具体保留标准为,机要通信用车:每个单位不超过1辆;应急用车:50人(含)以内的单位,核定1辆,50至100人(含)的单位,核定2辆,100-200人(含)的单位,核定3辆,200人以上的单位核定4辆。
11.具有重大应急保障用车的问题。
由各部门制定重大应急预案,建立重大应急用车保障机制,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12.保留一定的接待车辆。
有关单位在“三定方案”里明确具有接待工作职能,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其接待工作用车按不超过原有接待用车的80%从严核定。
13.关于“四大家”机关大院通行的问题。
各单位保留的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出入机关大院仍按原模式运行,即凭省“四大家”办公厅发放的统一标识(电子识别系统)出入。除上述外,给每个单位发放一定数量的通行证(根据每个单位厅级领导职位数的2倍确定发放数量,省“四大家”办公厅保卫处盖章认可并统一制作,进出“四大家”通用),由单位办公室统一保管。因公驾驶私家车到省“四大家”办事,办事人员凭通行证和本单位的出入证明(出入证明:注明使用人、车牌号、使用日期,加盖单位办公室公章)出入机关大院,其中单位的出入证明留作门卫备查。通行证使用后交还给单位办公室。
14.保留用车喷涂统一标识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车辆和特种专业技术车辆应当喷涂“公务用车”标识,11个执法执勤部门要按已有统一规定的执法执勤用车喷涂标识,11个执法部门之外用于行政执法的车辆应当喷涂“综合执法”标识。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车辆喷涂的位置和字体规格、颜色,各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自行完成喷涂标识。
(四)关于执法执勤用车改革
15.11个执法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的改革
根据国家20 11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明确的17个执法部门(系统)口径,除中央垂管单位外,我省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司法、交通、农业、税务、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管等11个执法部门(系统)的执法执勤用车改革按照省财政部门出台的改革方案执行,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审批,但要纳入各单位车改后节支率的统一测算。
16.11家部门外的行政执法用车与使用管理问题
根据中央精神,11家执法部门外的行政执法用车建立跨部门执法用车平台管理。对11家执法部门外的行政执法用车需求单位的认定条件:一是机构改革后单位的“三定”方案中明确有行政执法职能;二是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机构;三是有固定的执法执勤人员队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政执法需求单位在制定单位车改实施方案的同时,须附带该单位省直机构改革以来的“三定方案”和国家部委明确的该部门具有执法职能的相关文件,并附带该单位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管理人员的说明材料,包括具体机构、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量、用于行政执法的车辆数量信息等。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批复后,这部分单位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严格核定保留在本单位外,其他用于行政执法的车辆由省公车改革办公室统一核定,统筹管理。省直跨部门执法用车平台搭建前,委托这部分单位按省公车改革办公室核定保留用车的数量自行管理。
17.取消的公务用车包括执法执勤用车处置问题。
按照《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车辆处置方案》执行,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处置,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各单位上缴封存车辆前,必须将上交车辆的各种登记证明、票据、车钥匙等整理完备,并处理好违章与事故等事宜,没有完成车辆上交封存手续的单位不予发放交通补贴。
(五)省垂管系统车改的问题
18.省垂直管理系统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地方单位参改人员的补贴标准、保留车辆的标准参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中的标准执行;地方单位要将该单位改革方案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地方单位参改人员的交通补贴由省财政按月发放。
省垂直管理系统地方单位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和非一线执法执勤用车,由各单位委托驻在地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就地处置,处置结果逐级汇总至省直主管部门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财政厅备案,处置收入上缴省财政。
省垂直管理系统地方单位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参照驻在地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办法申报保留执法执勤用车数量,逐级汇总至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批准。
省垂直管理系统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司勤人员安置按照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进行。
(六)关于各单位实施方案报送的要求。
各单位要认真按照省直改革方案的要求,组织各单位的实施工作,一要贯彻传达省直机关公车改革的精神;二要组建公车改革的班子和机构,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和职责;三要认真制定好各单位的改革实施方案。
19.各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
按照要求,各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0.各单位实施方案报批程序问题。
各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工作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在《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15天内,上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车改领导小组各审核成员单位累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力争在12月份完成省直机关车改实施工作。
21.省直厅(局、委、办)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方案报送问题
省直厅局(含人、财、物独立的副厅级单位)要制定好本级机关的实施方案报送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厅局有所属参公事业单位的,须提供该参公事业单位性质的证明材料,同时将所属参公事业单位的具体机构、人员、车辆等信息汇总在方案附件的相关表格里,主管厅局将信息填报汇总后(并附该参公事业单位性质证明材料)统一报送。该参公事业单位人员仅作为发放交通补贴的依据,不作为本级机关核定保留车辆的依据。
(七)关于车辆处置的有关问题
22.车辆处置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各参改单位封存车辆后,要分别制定保留和上缴处置车辆的明细表,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登记日期、排气量、购置价格、年检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行驶里程、行驶证号、使用性质等内容,同时车辆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凭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交强险单、车船使用税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要备齐;上缴处置车辆如有违章或事故,上缴前要完成违章核销和事故处理工作;一般公务用车和一般执法执勤车辆要分开制定明细表,不能交叉留用;2012年中央公车治理领导小组批准的超编车辆可留用,未经批准的超编车不能留用;少数单位保留的通勤车辆应取消并上缴处置,相关单位可采取市场化、社会化方式保障。
(八)关于司勤人员安置
23.根据《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指导意见》,各单位制定本单位司勤人员安置方案报送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核)审批。
(九)关于审计及监督检查
24.各参改单位要认真制定方案,填报数据,要对本单位方案数据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如有错报、漏报或隐瞒的现象,一概由本单位负责。省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将对各单位改革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二、各单位报送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总体情况。
包括:参改单位的基本构成、主要职能、现有人员组成、单位性质等。各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组织架构及成员名单。列明符合参改条件的下属行政、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名称。11个执法执勤部门以外确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系统)要有相关证明及说明材料。
(二)现有参改人员情况及发放补贴金额。
包括:现有人员编制数、实有数及其职级构成情况。参改人员编制数、实有数及其职级构成情况,按照补贴发放标准需要发放补贴的金额。
(三)现有车辆情况及拟保留车辆情况。
包括:车辆编制数、实有数(按部级干部用车、一般公务拟保留的车辆数(含实物保障用车、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等)。
(四)司勤人员情况。
包括司勤人员总数及分类情况,涉改司勤人员情况,并制定司勤人员安置方案。
(五)公务交通补贴统筹。
包括本单位是否实施统筹及统筹比例,如实施需单独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
(六)省直单位公车改革节支率测算
测算表应包括单位公车改革前支出、改革后支出、节支率三部分。改革前支出包括:车辆数量、公车购置费、公车运行费;司勤人员数量、司勤人员支出;改革前数据各单位统一为2013年数据。改革后支出包括:领取交通补贴人数、交通补贴支出;保留车辆数、车辆支出;保留司勤人员数、司勤人员支出;其他费用(租车费,预计本单位车改后总支出的5%)。节支率包括:节约量(金额)、节支率。
(七)11个执法部门执法执勤用车改革
11个执法部门执法执勤用车改革需制定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办法。
(八)实施时间表。
包括车辆拟封存时间安排、车辆拟移交时间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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