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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耒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经办规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LYDR-2021-00003
耒政办发〔2021〕12号
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耒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经办规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耒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耒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实 施 意 见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权利,现就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和湖南省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顺利实施,实现业务操作规范、方便、快捷,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
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理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理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
乡镇(街道)要明确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并保证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工作经费。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参保人员参保和缴费信息的采集、录入、核对,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接续等初审,组织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上报有关信息等工作,并对村(居)民委员会协理员进行业务培训。
村(居)民委员会要明确1名协理员协助乡镇(街道)经办人员办理业务,并确保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工作经费。村(居)民委员会协理员具体负责参保登记、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确认、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和情况公示,进行死亡申报等工作。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提供方便快捷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包括互联网网上经办服务、自助服务和人工经办服务。互联网网上服务应进行实名验证。对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乡镇(街道)、村(居)协理员应为其提供上门服务。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六条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提供以下方式供城乡居民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协理员或乡镇(街道)利用线下服务渠道(以下简称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乡镇(街道)或村(居)协理员拍照上传相关信息或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
第七条 乡镇(街道)应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参保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参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衔接
第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
第九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照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普通参保人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3个档次。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根据国家要求和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由省适时调整全省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省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财政安排,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等。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的标准为:对缴纳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及以上保费档次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30元、40元、40元、60元。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特别困难群体,市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部代缴。
第十条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在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存储额,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存储额由省按年统一进行结算;需跨省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户籍迁移前已满60周岁的,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等社会保障制度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四五”期间,在认定农村和城市低保对象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补助、资助、补贴及利息。
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缴入国库时间记账,从次月开始计息。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结息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对上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线下服务渠道提供证据,提出核查申请。接到申请后,乡镇(街道)应立即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证据开展核查,并及时告知参保人员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本规程第二十六条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十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2014年7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应定期查询即将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通过数据比对生存状态、参保状态和缴费状态,调取权益记录,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通知参保人员。
《告知书》应包括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情况、预估权益及待遇申领手续等信息。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应允许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或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应及时受理参保人员待遇领取申请,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核实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
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乡镇(街道)应自收到待遇领取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供参保人员确认待遇计发标准。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应自收到待遇领取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对待遇计发标准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线下服务渠道提供证据,提出核查申请。
第二十条 社保机构应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乡镇(街道)应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和《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村(居)协理员应每年对参保人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对于重复领取、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及时追回。
第二十三条 村(居)协理员应于每月初将本村(居)上月死亡人员名单(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死亡日期等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汇总后上报市社保机构。
第二十四条 对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乡镇(街道)应按照规定责令有关人员退还。拒不退还的,乡镇(街道)应将详细信息上报市社保机构,经市社保机构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乡镇(街道)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乡镇(街道)应将详细信息移交给市社保机构,由社保机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办理注销登记时,应遵循告知承诺制,不得要求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供死亡证明或关系证明等材料。
参保人员死亡的,乡镇(街道)应允许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携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
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乡镇(街道)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参保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各类经办风险。应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应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经办、复核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乡镇(街道)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章 宣传、咨询及举报受理
第二十九条 乡镇(街道)应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城乡居民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及业务办理流程。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应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所称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参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14〕25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告知书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
附件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所属村(居)委会: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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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型: □参保登记 □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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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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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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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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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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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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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登记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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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承诺: |
县(市、区)社保机构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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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无误,如不属实,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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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 年 月 日(签章) |
经办人: 年 月 日(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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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项为参保人员必填项,非*项由经办机构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暂无法获取的,可由参保人员填写。2.变更登记时,仅需在需要变更的项目填写内容。3.互联网渠道受理的,由登录用户的电子身份认证代替纸质签章。4.互联网渠道应默认显示最新的留存信息,供参保人员直接修改信息完成变更。5.本表最终由县社保机构留存。
附件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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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
参保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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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累计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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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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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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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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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缴费 |
个人账户收入 |
发放养老待遇 |
个人账户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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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 |
补助(资助) |
政府补贴 |
利息 |
其他 |
个人账户支出 |
基础养老金 |
年限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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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
其他 |
省 |
市 |
县 |
政府补贴 部分 |
个人缴费及其他部分 |
中央 |
省 |
市 |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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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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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 |
审核人: |
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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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告知书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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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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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参保信息显示,您于 年 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将于 年 月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现将您的历年缴费明细附在表后,请您核实。根据历年缴费明细,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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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符合待遇领取条件,预估权益为 元/月(预估权益不代表最终权益,请以最终核定结果为准),请通过互联网渠道(此处各地根据实际网址替换互联网渠道)或线下渠道(此处各地根据实际前往地址替换线下渠道)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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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原因: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如需领取待遇,请办理补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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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费年限: |
享受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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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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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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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此表可由县社保机构打印生成,选择性项目,在“□”内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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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填报单位(县、区): 经办(代码): 打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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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 姓名 |
性 别 |
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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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实际缴费年限 |
补缴 年限 |
参保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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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 储存额 |
个人缴费总额 |
补助(资助)总额 |
政府补贴 总额 |
利息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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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领取 金额 |
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金额 |
基础养老金领取金额 |
其他 金额 |
启领时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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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社保机构审核: 年 月 日(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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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保 人 确 认: 年 月 日(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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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互联网渠道受理的,由登录用户的电子身份认证代替纸质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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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所属村(居)委会: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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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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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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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
□丧失国籍,丧失国籍时间: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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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起始时间: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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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死亡时间: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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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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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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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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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 别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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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参保人员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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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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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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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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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个人账户余额的指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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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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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银行代发,凭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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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县(市、区)社保机构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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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无误,如不属实,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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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年 月 日(签章) |
经办人: 年 月 日(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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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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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填写“注销原因”一栏时,请在相关选项后的□内打“√”。2.互联网渠道受理的,由登录用户的电子身份认证代替纸质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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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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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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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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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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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户籍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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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户籍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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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县级社保机构审核(签章): 年 月 日 (公章)
填表说明:互联网渠道受理的,由登录用户的电子身份认证代替纸质签章。
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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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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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收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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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函字〔 〕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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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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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同意将 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县(市、区、旗),请予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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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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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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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将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基金汇入下列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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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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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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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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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函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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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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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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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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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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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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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制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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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此表一式两联,转入地、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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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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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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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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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参保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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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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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地村(居)委会 |
转入地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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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地县级 社保机构 |
转入地县级 社保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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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起始时间 |
缴费终止时间 |
累计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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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个人账户明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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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个人缴费 |
补助(资助) |
政府补贴 |
利息 |
其他 |
至本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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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
其他 |
省 |
市 |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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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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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金额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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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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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地县(市、区、旗)级社保机构意见: 经审核,该参保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条件,同意其从即日起转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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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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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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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人: |
经办人: |
制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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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此表由转出地县社保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打印生成。一式两份,转入地、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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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经济开发区 |
|
耒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8日印发 |
(共印60份)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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