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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实现社会防控能力与消防执法公信力双提升,打通基层消防监管"最后一公里"达到基层消防全覆盖,有效遏制"小火亡人火灾事故",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 号)以及《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政府第 290 号令)、《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三、主要内容
该《通知》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一)委托执法机构。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我市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细化明确委托消防执法事项,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委托乡镇(街道)〕以市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二)委托执法主体。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部门(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受委托乡镇(街道)配备3名(含本数)以上乡镇(街道)专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乡镇(街道)专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乡镇(街道) 还可根据实际选配辅助执法员(即耒阳市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的工作人员)。
(三)委托执法权限
1. 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辖市消防执法全领域(自建房和非自建房领域)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受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2. 部分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委托权限范围(详见附件1),由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二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
3. 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乡镇(街道) 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消防安全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市各单位消防安全档案,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单位及时整改隐患。
4.举报投诉处理,受委托乡镇(街道) 要按照委托单(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和市12345平台要求,及时现场隐患核查,高效处理到位,并做好处理记录台账资料。对符合委托执法权限内的,依法处理到位,对不符合权限范围的,按照有关要求移交。
(四)委托执法方式。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要与受委托乡镇(街道)签订《消防安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附件2),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权限和双方职责,并自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衡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和耒阳市人民政府备案。委托协议书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委托执法程序。受委托乡镇(街道)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应急〔2021〕77 号)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规定的文书,严格执行《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程序》。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如实填写《乡镇(街道)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限期整改的及时复查。属于委托执法行政处罚权限内的,依法立案查处。
(六)委托执法责任。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乡镇(街道)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情节严重的,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并进行公告。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追究相关受委托乡镇(街道)和执法人员责任。受委托乡镇(街道)超越委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耒阳市消防救援大队概不负责,并由受委托乡镇(街道)和执法人员自行承担。
四、实施时间
《耒阳市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耒政办发〔2024〕21号)自2024年5月份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全领域(含自建房和非自建房领域)消防委托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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